

对方违约,为什么我还得赔钱?
案件提要
定作人未如约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等价款的,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,但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,不得明显超额留置财产。承揽人超额留置、不当处置留置物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争议焦点
在定作人未能如约支付加工费时,承揽人不当行使留置权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,是否承担赔偿责任。
基本案情
2019年,美某公司依约为宜某公司加工即热开水机共2049台,加工费合计为4万元,美某公司已实际交付210台。因宜某公司未支付加工费,美某公司留置剩下的1839台饮水机,堆放在一楼仓库内。2020年3月,美某公司将案涉饮水机搬至一楼室外直至2022年3月,后以每台25元的价格全部变卖。宜某公司以美某公司超额留置且以不合理的低价处置案涉饮水机,给其造成损失为由,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美某公司赔偿194余万元。美某公司则以宜某公司拒不支付加工费,未能及时提取案涉饮水机造成其保管费损失为由,提起反诉要求宜某公司支付留置保管费18万余元。
裁判结果
针对本案争议焦点,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宜某公司未按约定向美某公司支付加工费,美某公司对其加工的成品依法享有留置权,但其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以宜某公司拖欠的加工费为限。按照留置时每台饮水机原材料价格309.7元计算,美某公司只需留置130台饮水机即可满足其债权,故其余1709台饮水机属于超额留置。美某公司在处理案涉饮水机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拍卖、变卖,且其处置价格明显低于该款饮水机的市场价,故美某公司应承担由此造成宜某公司的损失;对于未超出限度留置的部分,宜某公司应向美某公司支付合法占用费。结合案涉饮水机的原材料价格、留置期间相应配件价值所产生的贬损等因素,酌定每台价值为186元,美某公司应向宜某公司赔偿损失30余万元,并据此作出相应的一审判决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典型意义
承揽人的留置权是法律赋予承揽人的合法权利,当定作人未能按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等价款时,承揽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,但其留置财产的数量、价值应以实际应收取的价款为限,不得超额留置。本案针对承揽人超额留置是否给定作人造成损失依法进行认定,进一步明晰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,亦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,倡导市场主体诚信、守法经营。
来源:山东高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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